近期,我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江西丹诺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许可地址无生产设备,也无法联系到法人和企业负责人,且该生产许可地址已被房东租给其他网络销售平台使用,不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以及《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五条第一款和《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相关规定。根据《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江西丹诺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暂停生产医疗器械产品。暂停生产期间,若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将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特此公告。
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5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