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江西润弘医药有限公司飞行检查综合评定结论为不符合要求。鉴于该公司经营存在药品质量安全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九条第三款、《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第六十二条等规定,决定自公告之日起对该公司采取暂停药品销售的风险控制措施,该公司停业期间不得擅自开展药品经营活动,现予以公告。
附件:江西润弘医药有限公司经营地址等情况
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6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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