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将定点零售药店纳入医保门诊统筹

米内网时间:2023-09-19 09:50:30
【导读】 日前,贵州省医疗保障局印发《省医保局关于推进定点零售药店纳入职工医保门诊统筹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将定点零售药店纳入医保门诊统筹管理。通知明确,贵州本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院内及其开展的“互联网+”诊疗服务处方,通过医保电子处方平台流转至定点零售药店的所有医保目录内药品,均纳入门诊统筹药品保障范围。医疗保障部门按参保人享受对应待遇予以支付。逐步将门诊慢性病、门诊特殊疾病、医保特殊药

日前,贵州省医疗保障局印发《省医保局关于推进定点零售药店纳入职工医保门诊统筹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将定点零售药店纳入医保门诊统筹管理。


通知明确,贵州本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院内及其开展的“互联网+”诊疗服务处方,通过医保电子处方平台流转至定点零售药店的所有医保目录内药品,均纳入门诊统筹药品保障范围。医疗保障部门按参保人享受对应待遇予以支付。逐步将门诊慢性病、门诊特殊疾病、医保特殊药品纳入处方流转管理。


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凭定点医疗机构流转的门诊电子处方,在加入门诊统筹管理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医保目录内药品发生的费用,符合统筹区职工医保门诊统筹管理规定的由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定点零售药店门诊统筹的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在职职工统一为70%,退休人员支付比例高于在职职工5个百分点,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按本统筹区职工门诊统筹相应待遇政策执行。


对纳入门诊统筹管理的定点零售药店,全面推行药品医保支付标准(含个人账户购药)如下:


一是协议期内医保谈判药品、医保支付标准试点药品、集中带量采购药品,医保支付标准按照明确的支付标准执行。


二是医保信息系统招采子系统有采购记录的药品,其采购价作为医保支付标准。


三是其余药品医保支付标准,原则上为加入门诊统筹管理零售药店6个月内上传医保信息系统药品采购价格的平均价格,每年1月、7月为计算周期。


需要注意的是,参保人自费购药、未制定医保支付标准的药品不按照上述标准支付。


申请纳入门诊统筹管理的定点零售药店,需要满足八项要求:取得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资质,既往无涉法涉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认定重大违规或失信、医保部门暂停直接结算或中止医保协议等情形。


二是自愿申请并签订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管理补充协议,全面、准确知悉协议文本中对双方权利、责任、义务的约定,自愿接受门诊支付方式改革及医保部门各项管理要求。


三是按照公平合理、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药品销售价格,自愿通过“贵州医保”APP、微信公众号、网站等对外公布药品销售价格、库存信息等。自愿按照国家及省级医保谈判、集中带量采购价格销售对应药品。自愿接受医保支付标准等医保药品支付政策。


四是按照处方流转、协议管理、价格及支付标准管理、药品追溯码及基金监管等要求自愿做好信息系统改造,全程使用医保统一信息化编码。


五是药店信息系统设置本店“进销存”管理系统并与医保信息系统实时对接,自愿上传药品目录购进、销售等全量明细。建立处方流转电子档案或纸质档案并至少保存12个月。使用医保直通系统的自愿接受系统“进销存”管理。


六是严格执行实名就医购药管理规定,加强代购药管理。设置购药刷卡全过程24小时视频监控系统,可识别或确认购药人员身份,应当具备实时上传能力和保存能力。视频资料至少保存6个月。


七是定点零售药店根据参保人员需要可提供配送服务,配送费用不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建立管理制度,确保配送药品可查询、可追溯。


八是统筹区规定的其他事项。


信息来源:米内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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