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第二批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典型案例

云南省药监局时间:2023-08-28 08:55:27
【导读】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加强药品安全工作的有关决策部署,全省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深入扎实开展2023“药剑”和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持续加大监管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危害药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了一批违法违规案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用药安全。现公布第二批典型案例。一、云南云草堂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标签不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化妆品案案情简介:2022年4月,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举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加强药品安全工作的有关决策部署,全省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深入扎实开展2023“药剑”和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持续加大监管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危害药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了一批违法违规案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用药安全。现公布第二批典型案例。


一、云南云草堂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标签不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化妆品案


案情简介:2022年4月,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后,对云南云草堂化妆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公司自2020年9月至2022年3月期间,共生产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6种,其标签均不同程度存在不真实、不准确、标注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的内容、标注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等问题。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六十一条第五款之规定,给予没收云南云草堂化妆品有限公司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及其包装材料、没收违法所得7512.20元、处罚款335900.24元的行政处罚。


二、怒江俊成商贸有限公司无证销售药品、未经许可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案


案情简介:2023年1月,泸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市民反映,检查发现怒江俊成商贸有限公司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第三类医疗器械抗原试剂以及复方对乙酰氨基酚片、布洛芬缓释胶囊等药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泸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当事人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药品的行为,给予处以没收扣押的药品、没收违法所得3890元、处罚款500000元的行政处罚;对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的行为,给予没收扣押的抗原试剂278盒、没收违法所得3406.00元、处罚款326722.00元的行政处罚。


三、昆明医博肛肠医院有限公司使用未依法注册、无合格证明文件的医疗器械案


案情简介:2022年1月,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交办案件线索,在对昆明医博肛肠医院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医疗机构使用过的一组标示注册人名称为“奥林巴斯医疗株式会社”的胃肠镜设备,未依法注册、无合格证明文件。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没收未依法注册、无合格证明文件的医疗器械6台/根、没收违法所得86596.34元、处罚款53500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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