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2023年化妆品监察典型案例

吉林省药监局时间:2023-11-24 17:14:19
【导读】 延吉市某公司经营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案办案单位:延吉市市场监管局案件概述:延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延边某公司经营的标示为“미쟝센스칼프케어그린티샴푸”和标示为“미쟝센퍼펙트슈퍼리치세럼샴푸”洗发水,不能提供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经查,涉案产品为当事人延边某公司经理崔某由韩国私自采购。上述产品进口前均未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

延吉市某公司经营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案


办案单位:延吉市市场监管局

案件概述: 延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延边某公司经营的标示为“미쟝센 스칼프 케어 그린티 샴푸”和标示为“미쟝센 퍼펙트 슈퍼리치 세럼 샴푸”洗发水,不能提供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经查,涉案产品为当事人延边某公司经理崔某由韩国私自采购。上述产品进口前均未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参照《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试行)》第八条之规定做出处罚决定,没收涉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100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案发地延吉市,作为朝鲜族聚集地与近邻韩国有着密切的经贸和劳务往来,由于语言近似,文化相通,使用的化妆品多以韩国化妆品为主,且品类繁多,监管难度较大。延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此案为契机开展了大量宣传动员工作,提高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形成了即体现民族性、地域性,又兼顾了合法性、合规性的监管新局面。 


 

珲春市某商贸有限公司经营超出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办案单位:珲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件概述:2023年4月14日,珲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某商贸有限公司柜台上陈列某化妆品已超过使用期限。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做出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没收涉案产品,并处罚款12000元。


典型意义

由于化妆品经营门槛较低,部分经营者管理意识较低,未能定期对经营、使用的化妆品进行检查。监管部门应当通过组织培训、发放材料、现场指导、网络分享等形式,对从业人员开展法律法规等方面的培训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知识水平;另一方面利用多种渠道,采取多元化形式,向人民群众普及化妆品消费知识和辨别技巧,宣传相关法律法规等,引导消费者理性、科学消费,树立自我保护意识,遇到假冒伪劣产品懂得使用法律手段保障自身权益,倒逼化妆品经营者依法依规诚信经营。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某化妆品店涉嫌经营标签存在问题的化妆品案


办案单位: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件概述: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县内化妆品店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某化妆品店经营的某化妆品外包装标签破损,产品相关信息残缺,违反了《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该单位立即整改。行政执法人员对存在问题的化妆品经营单位开展“回头看”,再次发现该单位所经营的某化妆品标签存在同样问题。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参照《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试行)》第七条之规定做出处罚决定,罚款1000元。 


典型意义

执法的目的不仅仅是对违法违规主体和行为的惩戒,更是通过这样的一种方式形成震慑,进一步强化经营主体守法经营的意识和行为,营造消费者放心满意的市场环境。要充分考虑到市场环境和经营主体的现实情况,用好行政处罚裁量权,注意文明执法、人性化执法,做到严格执法的同时又不打消经营主体的积极性。在市场监督检查和执法实践中,要坚持问题导向、结果导向,思考问题、发现问题、研究问题、解决问题,通过案件查办进一步完善市场监督管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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