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2023年药品监察典型案例

吉林省药监局时间:2023-11-24 17:14:24
【导读】 长春市某公司销售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案办案单位:省药监局长春检查分局案件概述:举报人举报长春某公司在网店销售从非法渠道购进的药品“洛索洛芬钠凝胶贴膏”。经查,当事人不能提供购进票据,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参照《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药品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做出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

长春市某公司销售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案


办案单位:省药监局长春检查分局

案件概述:举报人举报长春某公司在网店销售从非法渠道购进的药品“洛索洛芬钠凝胶贴膏”。经查,当事人不能提供购进票据,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参照《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药品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做出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罚没款合计103588.20元。


典型意义

当事人在涉案药品购进时对药品进行了扫码确认,认为能保证药品质量,忽视了药品购进渠道的重要性,法规意识淡薄,缺乏风险防范意识。案件查办中,执法人员调查、辨别和采纳证据的能力尤为关键。今后工作中,在加强稽查业务培训,提升案件查办能力的同时,还要向企业人员进行普法宣传,提高法律素养、守法意识,督促其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长春市张某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药品案


办案单位: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阳分局

案件概述: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阳分局根据群众举报,对辖区双阳区某家属楼内的一间车库非法售卖中药材,进行查处。经查,当事人张某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购进中药饮片,销售至多家医疗机构。当事人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参照《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试行)》第十条之规定做出处罚决定,没收当事人违法销售的307种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罚没款合计495588.92元。


典型意义

本案中,当事人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销售中药饮片,严重妨害药品管理秩序。由于无法溯源,药品质量得不到保证,给群众用药安全带来隐患。办案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劝解和教育,促使其主动供述了另一未知仓库,案件查办取得积极效果。在做出行政处罚时充分考虑当事人的主动供述情节,给予一定的减轻处罚,为实务中如何在严格执法的前提下避免矛盾激化提供了新的思路和办法。


 


公主岭市某药房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


办案单位:公主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件概述:公主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公主岭市某药房检查时,发现该店存在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情形,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店检查时发现仍存在仍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情形。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吉林省药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吉林省药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做出处罚决定,罚款500元。


典型意义

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一直是药品流通领域的痼疾,存在不可控的安全隐患。实务中执法人员充分认识工作的重要意义,严格落实相关法律要求,对不按法律规定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单位依法进行查处。同时,积极宣传、正确引导,做到了过罚相当。警示药品经营企业不按规定销售处方药的严重后果,督促各单位依法依规经营,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规范销售处方药,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满意度。


白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公安机关查办未经注册生产药品“安宫牛黄丸”案


办案单位:白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情概述:白山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当地公安部门线索,与公安部门联动,共抓捕以武某为首的制售假药安宫牛黄丸团伙骨干成员10人、销售代理40余人;端掉假药工厂、仓库18处,现场收缴假药成品、半成品50余万盒,假药原材料2吨,作案工具50台,涉案金额达1.2亿余元。该犯罪团伙在未取得药品生产经营许可的情况下,私自定制包装,购进加工设备、药品原材料,生产假药安宫牛黄丸,并通过物流快递方式销往全国各地。


典型意义

该案涉案品种单一,金额巨大,涉及地域点多面广,犯罪手段极其隐蔽,查办难度极高。市、县两级市场监管部门在与公安部门联合办案过程中,发挥自身技术优势,及时研判和分析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本次特大危害公众安全制售假药案的成功告破,极大震慑不法分子,进一步净化了市场秩序,为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做出了应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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