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各级药品监管部门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药品安全的一系列决策部署,扎实推进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持续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严厉打击药品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查处一批药品违法违规案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用药安全。现将9起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违法案件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1.武汉市查处武汉杨红林医药有限公司销售假药案。2023年9月,武汉市黄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有关线索,对武汉杨红林医药有限公司销售假药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2018年11月至2023年4月,武汉杨红林医药有限公司购进的肾黄金、牡蛎参杞胶囊等产品以非药品冒充药品且非法添加“西地那非”药物成分,经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为假药。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并构成刑事犯罪。2024年1月,黄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罚款的行政处罚;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某处以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黄陂区人民法院判处杨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2.恩施州查处湖北高硒药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假药案。2023年11月,恩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线索,对湖北高硒药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情况下,违法生产决明子滴剂,涉嫌构成刑事犯罪,恩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经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取证后,当事人涉嫌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目前,恩施市检察院已批捕犯罪嫌疑人9人,案件进入法院起诉阶段。
3.潜江市查处喻某未经许可从事药品经营活动案。2024年3月,潜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相关线索,调查发现喻某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以他人名义购进药品并进行销售,涉案药品货值金额20555.5元。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潜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产品及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4.鄂州市查处湖北安星泰药业有限公司葛洪药店非法渠道购进药品案。2024年2月,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线索,对湖北安星泰药业有限公司葛洪药店检查,发现该药店在未完全核实供货方资质的情况下,陆续从“朱某某”处购进药品并进行销售,货值金额29536元。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没收违法产品及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5.省药监局查处李某等人经营假冒医疗器械案。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群众举报,调查发现李某等人经营假冒武汉某有限责任公司的激光治疗机,并伪造该公司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注册证,对部分涉案产品进行抽检,涉案产品经检验不符合标准。李某等人的行为构成刑事犯罪,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2023年12月22日,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判决李某等人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判处邢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因李某、邢某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对李某、邢某处以终身禁止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6.孝感市查处应城市郎君镇卫生院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案。2024年5月,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应城市郎君镇卫生院诊疗服务场所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院放射科所使用的“SONTU”数字化X射线成像系统中的球管组件超过使用期限。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规定,责令该卫生院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没收违法产品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7.荆门市查处湖北森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销售标签内容与备案内容不一致的医疗器械案。2023年12月,荆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相关线索,调查发现当事人受托生产的盆舒泰®医用退热凝胶、久冈制药®穴位压力刺激贴两款医疗器械,在外包装标签上标注的适用范围与医疗器械备案信息不一致。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荆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二项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8.襄阳市查处樊城区妍美美容服务行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案。2024年2月,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群众举报,查明当事人在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分装生产“凝妍美”系列化妆品,且冒用他人厂名并伪造厂址。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产品、原料和生产设备,罚款的行政处罚。
9.宜昌市查处伍家岗区露捷母婴用品商行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化妆品案。2023年7月,宜昌市伍家岗区露捷母婴用品商行销售的摩兜紫草舒缓膏(批号MD20007),经湖北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监督抽检检出禁用原料“特比萘芬”,且当事人在经营化妆品过程中未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按规定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鉴于当事人在调查中拒不配合,宜昌市伍家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从重处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没收违法产品及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