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有关规定,同意保山宏缘医药有限责任公司等29家批发企业(零售连锁总部)向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的暂停经营申请(企业名单见附件)。
暂停经营期间,企业不得开展任何经营活动。如需在《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恢复经营的,需向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书面申请,经核查符合要求后方可恢复经营活动。
附件链接:暂停经营企业名单
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1日
YY/T0661—2017《外科植入物半结晶型聚丙交酯聚合物和共聚物树脂》等3项医疗器械行业标准第1号修改单已经审定通过..
经江苏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等12家药品检验机构检验,共17家企业生产的28批次药品不符合规定。现将相关情况通告如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