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网售新规公开征求意见 信息追溯资料可以作为证据

人民邮电报时间:2020-12-08 09:09:07
【导读】 为加强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规范药品网络销售行为,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国家药监局近日公布《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明确,从事药品网络销售、提供药品网络交易服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资料和数据真实、完整及交易信息可追溯。向个人销售药品的,还应当建立在线药学服务制度,配备执业药师,指导合理用药;执业药师的数量应当与经营规模相适应;做到药品最小销售单元的销

      为加强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规范药品网络销售行为,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国家药监局近日公布《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明确,从事药品网络销售、提供药品网络交易服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资料和数据真实、完整及交易信息可追溯。向个人销售药品的,还应当建立在线药学服务制度,配备执业药师,指导合理用药;执业药师的数量应当与经营规模相适应;做到药品最小销售单元的销售记录清晰留存、可追溯。向个人销售药品的,应当按规定出具销售凭证。销售凭证可以以电子化形式出具。药品网络销售者应当完整保存供货企业资质证明文件、购销记录、电子订单、在线药学服务等记录,销售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还应当保存电子处方记录。相关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且不少于药品有效期后1年。


  征求意见稿明确,第三方平台应当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以及网络交易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等相关要求,具备法人组织或非法人组织资格,具有满足业务开展要求的应用软件、网络安全措施和相关数据库,平台具有网上查询、生成订单、网上支付、配送管理等交易服务功能。第三方平台应当保存药品展示信息、交易记录、销售凭证、评价与投诉举报信息。保存期限应当不少于3年,且不少于药品有效期后1年。第三方平台应当采取电子签名、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手段,确保资料、信息和数据的真实、完整和安全,并为入驻的药品网络销售者自行保存上述数据提供便利。药品网络销售和药品网络交易服务的技术监测记录、信息追溯资料等,可以作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措施的证据。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公安机关、互联网信息主管部门等合作,加强对药品网络销售和药品网络交易服务的监督检查,实现监管部门之间数据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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