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确定执行“4+7”扩围时间

时间:2022-09-24 14:40:11
【导读】

10月12日,广东省医保局发布《关于全省推进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围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示,对广东省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围工作制定了实施方案,按照方案计划,自2020年1月起,广东省全面执行国家试点扩围结果和配套政策。

征求意见稿显示,本次广东省执行国家带量采购试点扩围的范围是除广州、深圳市以外全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自愿参与的军队医疗机构及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

药品范围执行国家试点扩围工作确定的药品范围,将中选药品在广东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挂网,带量采购。

附此前拟中选结果名单(广东):


具体组织形式是,按照国家统一组织要求,成立省级采购联盟(广州、深圳市除外),委托国家联合采购办公室开展具体采购工作,并根据国家联合采购办公室的安排,落实广东省试点扩围采购任务。

药款结算

征求意见稿指出,要保证及时结算药款,医疗机构作为药款结算第一责任人,应按合同规定与企业及时结算,从收货验收合格到付款不得超过30天。在医保基金总额预算的基础上,医保经办机构在试点扩围工作正式启动前,按照不低于合同约定采购金额的30%提前预付医疗机构,在完成约定采购量后,应结合中选药品实际采购量继续予以预付,并要求医疗机构按合同规定与企业及时结算,保证及时回款。严查医疗机构不按时结算药款问题。将医疗机构回款情况和医保协议管理、医疗机构绩效考核、医疗机构等级评审挂钩,确保医疗机构按期支付药款。

未中选药品采购

对于大家关心的未中选药品,实施方案中显示,实行未中选药品与试点城市采购价格联动。对试点扩围中选品种同通用名、剂型、规格的其他非中选药品,采集省、广州、深圳药品集团采购平台价格,取最低值作为其采购价格。非中选药品在全省无中标(挂网)价的,取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同质量层次、通用名、剂型、规格中选药品价格作为限价,企业自行申报合理的价格。

时间安排

(一)准备阶段(2019年10月—12月)

完成中选药品挂网、其他品种价格联动;制定发布带量采购任务分解方案,签订带量采购协议;制定药品质量供应、药品使用管理等具体措施。加强医师和药师宣传培训,做到机构全覆盖、人员全培训,强化合理用药意识,提高医务人员贯彻落实的自觉性。各地市出台落实方案和医保基金预付、支付标准调整、节约留用等配套措施,开展数据分析与风险评估。

(二)实施阶段(2020年1月—12月)

全面执行国家试点扩围结果和配套政策,采购周期为1年。省联合采购办公室建立监测督导机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医疗机构药品采购量完成情况及中选企业供应情况的跟踪监测,确保采购各方落实国家试点扩围任务。

(三)总结评估阶段(2021年1月—2月)

结合试点扩围工作执行情况,对减轻患者负担,完善集中采购机制,改善行业生态,促进医改等机制和效果进行全面总结、评估。结合试点扩围工作经验完善我省药品集中采购体制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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