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带量采购备受关注 “专利悬崖”显现

时间:2023-08-10 09:13:24
【导读】

作者:高雅

近日,备受关注的“4+7”城市药品集中采购拟中选结果终于揭晓。最终,31个试点通用名药品有25个集中采购拟中选,成功率81%。其中: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22个,占88%,原研药3个,占12%,仿制药替代效应显现。与试点城市2017年同种药品最低采购价相比,拟中选价平均降幅52%,最高降幅96%,降价效果明显。原研药吉非替尼片降价76%,福辛普利钠片降价68%,与周边国家和地区相比低25%以上,“专利悬崖”显现。

接下来,我们理一理大概脉络: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试点方案》,随后11个试点地区委派代表组成的联合采购办公室发布了《4+7城市药品集中采购文件》,此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部署会于7日召开。同日,“4+7”城市药品集中采购拟中选结果正式对外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标志着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试点工作进入实施阶段。

实际上,无论是药品集中采购,还是带量采购都并非新鲜事物,为啥这一次就引起了业界的广泛关注呢?

我们先来了解两个概念。

药品集中采购类似于日常生活中的“团购”。从一开始的地市集中采购,到省级集中采购,再到跨省联合采购,不变的是“团购”原则,随着团购的数量的增加,价格也随之降低,但是,过低的价格也可能引起诸多后续问题,如质量不过关、二次加价等,为了确保“团购”的药品物美价又廉,于是,就出现了带量采购的概念,但是,理想是丰满的,现实却是骨感的,由于现实中,药价扭曲的形成机制、医疗机构以药补医机制、带金销售的药品流通模式,把药价推向虚高,带量采购变得形同虚实。

此次国家“出手”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试点,目的就在于让医疗机构回归药品购买方、使用者的本位,驱动医疗机构主动压药价、讲质量、拼服务,真正做到带量采购、量价挂钩。

然而,人们心中还是有很多疑虑,比如:试点行动能够真正扭转药品虚高的局面吗?集中采购后药品的供应能够得到保障吗?药价下降会不会对医药产业产生巨大震荡?对于医院又有哪些影响……

于是,为了回答来自四面八方的问题,试点办、联采办负责人就有关问题专门召开记者发布会,下面,小编梳理了几个大家较为关心的重点内容分享给诸位。

一、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试点如何开展?

试点办负责人:本次试点采取“国家组织、联盟采购、平台操作”的组织形式和总体思路。

由国家医疗保障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药监局等国家有关部门成立国家试点工作小组及其办公室,以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和沈阳、大连、厦门、广州、深圳、成都、西安11个城市的公立医疗机构为集中采购主体,组成采购联盟,各试点城市委派代表组成联合采购办公室,集合需求和力量,提高谈判议价能力。

另外,就是试点地区药品集中采购机构和公立医疗机构委托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及其阳光采购平台,承担具体集中采购工作,提高集中采购的专业能力和水平。

二、如何突破既往药品集中采购制度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试点办负责人:针对既往药品集中采购制度存在的突出问题,本次试点在方案设计上强调了如下若干方面。

一是坚持质量标准。本次集中采购药品的质量入围资格以通过一致性评价为质量托底要求,实现用药质量的提升,同时也避免在竞争中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现象。

二是坚持“带量采购”。这是本次集中采购试点最大的亮点。联采办汇总了11个试点城市的用药数量,在采购公告中明确了每个品种的采购量,给药品生产企业明确的预期,有利于其根据采购量自主报价申报,杜绝“带金销售”现象。

三是坚持公平竞争。本次集中采购试点给予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与原研药公平竞争的机会,有利于强化竞争,促进仿制药替代,推动“专利悬崖”实现。

四是坚持“联盟采购”。本次药品集中采购试点,将11个试点城市公立医疗机构分散的药品采购量集中起来,形成规模团购效应,有利于以量换价,明显降低药价,切实减轻患者药费负担;也有利于减少企业的跨区域市场推广成本。

三、如何看待拟中选药品价格大幅下降的情况?对于药品生产企业有何影响?

联采办负责人:此次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拟中选药品价格平均降幅达到52%,展示了联盟采购、带量采购的力量。拟中选结果公布后引发舆论热议,总体而言,舆论认为这是一项盼望已久的利国利民的好事,群众可以得到质优价廉的药品,生产企业可以节省交易成本,专注搞研发抓质量。也有些方面对此存在不同看法,甚至有一些过度的反应。我想说明几点。

一是结果符合预期。集中采购本身具有降低采购价格的效应,具体到企业,由于各自的费用结构不同、市场结构不同,降幅有高有低。上海市2017年对26个品规药品开展带量采购,平均降幅为54%。参考上海市效果,本次集中采购总体降幅符合预期。

二是中标不影响发展。药价虚高严重是我国医药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根据权威部门调查资料,在药品销售价格中,生产企业的生产成本和合理利润,仅占了较小的部分。因此,拟中选药品价格大幅度下降后,挤掉的主要是销售费用等“水分”,药品生产企业“还是能赚钱的”。实际上,此次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坚持市场机制和政府作用相结合的原则,通过一致性评价药品的生产企业,是否参加“4+7集中采购”以及参加采购的报价,均由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情况自主决定。据了解,拟中选的企业都愿意自主降低价格以价换量。

三是降价不降质。本次集中采购以通过一致性评价为入围标准,中选后药品监管部门将强化监督检查和产品抽检,加强全生命周期质量监管,确保一致性评价不是“一次性”评价,因此群众不必担心药品的质量和疗效。

四是当期非利空、长期是利好。拟中选药品价格大幅下降,根本原因是在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模式下,既往包含在销售价格中的销售费用、市场推广成本等“水分”没有存在必要了。

第一,带量采购大大降低了药品进入医院的成本。

第二,承诺及时还款降低了企业占款和融资成本。

第三,联盟采购显著降低了其市场推广成本。

第四,以市场换价格,通过规模效应降低了药品的单位生产成本。

四、如何确保中选药品的质量和供应?

试点办负责人:

一是确保药品质量过关。加强对中选品种生产、流通、使用全周期的质量监管,提高抽检频次,加大违法违规企业追责力度。

二是确保及时供应。夯实生产企业按照采购协议足量供货的责任,建立企业库存和停产报告制度,通过协议规范配送行为,确保供应稳定。

三是确保及时回款。医疗机构应按采购协议及时支付企业货款,医保基金按不低于采购金额的30%预付医疗机构,鼓励医保基金直接向企业预付药款,调动企业积极性。

五、如何确保中选药品进得了医院用得上?

试点办负责人:从医疗保障部门角度,将采取的措施包括:

一是将药品使用情况纳入医保协议管理,明确违约责任及处理方式。

二是出台支付标准政策。明确医保对同一通用名不同商品名的药品,按相同支付标准支付的操作细则及过渡期政策,引导参保人合理用药。

三是加强对中选药品和未中选药品采购使用的监测监控,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采取措施解决。

四是对因规范使用中选品种而减少医保基金支出的医院,当年度医保总额预算额度不做调减,结余部分按比例留给医院,用于推进医院薪酬分配制度等改革,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

五是建立健全医疗机构医保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将中选药品使用情况纳入医保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建立相应的奖惩制度。

从卫生健康部门角度,将采取的措施包括:

一是畅通中选药品优先采购和合理使用的政策通道。

二是将中选药品纳入临床路径管理,制定用药指南,促进医疗机构科学合理用药。三是将优先使用中选药品纳入公立医疗机构绩效考核体系,建立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激励约束机制。

据悉,此次集中采购意在充分发挥市场作用,加强政府引导,完善药价形成机制,并通过带量采购、量价挂钩,实现原研药和仿制药充分竞争,完善药品集中采购机制。那么,究竟能否达到预期目标,恐怕还需实践的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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