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广东、浙江等7省市招采有变!流通洗牌战打响

E药经理人时间:2019-08-28 16:45:47
【导读】 集采政策的调整和重要性的提升正引发着医药流通领域的新一轮洗牌,不合规或配送能力不足的医药商业公司将大批淘汰。当前,集中采购已经成为药品保障供应的重要渠道。无论是8月印发的《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下半年重点工作任务通知》中提及的推进各地开展医保目录内抗癌药集中采购和将开展国家药品集中采购试点,还是近日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关于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相关工作情况中透露,通过集中招标、大量采购,通过企业竞争

集采政策的调整和重要性的提升正引发着医药流通领域的新一轮洗牌,不合规或配送能力不足的医药商业公司将大批淘汰。

当前,集中采购已经成为药品保障供应的重要渠道。无论是8月印发的《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下半年重点工作任务通知》中提及的推进各地开展医保目录内抗癌药集中采购和将开展国家药品集中采购试点,还是近日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关于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相关工作情况中透露,通过集中招标、大量采购,通过企业竞争促进提高医药行业集中度,都体现出集中采购在国家药品供应保障层面和提升医药行业发展质量上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当前,多省市集采政策都对一致性评价产品敞开了政策优惠的大门,是否通过一致性评价对采购药品的质量设置了一道重要门槛。而除此之外,从近期各地的集采政策动态来看,集采政策的调整和重要性的提升,也正引发着医药流通领域的新一轮洗牌,不合规或能力不足的医药商业公司将大批淘汰。

从各地政策总体来看,集采政策要求医药配送商覆盖网络广,且能够保证药品配送质量,对医疗机构服务能力强,更重要的是符合“两票制”的规范。

山东:抗癌药配送企业新要求

9月7日,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山东省医疗机构抗癌药专项集中采购文件征求意见公告》,其中对药品配送企业做出了明确要求。

文件指出,每种药品配送到一家医疗机构只允许由生产企业直接配送或委托一家经营企业配送;引导医疗机构合理选择配送企业,既要保障配送效率,又要防止垄断经营;订单交易完成后,医疗机构须对配送服务情况进行综合评价,省平台将定期公布配送服务评价结果,引导医疗机构合理选择配送企业。药品生产企业是药品供应配送的责任主体,对配送不及时或拒绝偏远地区配送影响临床用药的,纳入不良记录管理,并启动多部门联合惩戒机制。

从要求来看,配送网络覆盖较全、配送服务质量较好的药品配送企业,才容易拿下之后的业务继续占领市场。

广东:公示配送不合格品种

9月6日,广东省药品交易中心发布关于查看2018年第二次药品竞价交易GMP、生产批件过期和配送关系不合格品种的通知。

E药经理人根据相关不合格品种名单筛选发现,在共计1896个品种中,由于包括“配送不合格”等多个原因而公布的品种达1334个,占名单总数的70.36%;而仅因“配送不合格”公布的品种达1037个,占比达54.69%。该不合格名单显示,“配送不合格”主要指“未覆盖”和“基层超5家”。根据两票制相关规定,基层医疗机构集中配送中每个品种在每个县(市、区)不得超过5家。

由此看出,广东对配送合规的监管和要求力度在增强。

浙江:暂停相关企业配送资格

9月7日,浙江省药械采购中心发布了《浙江省关于暂停杭州富阳海陆医药有限公司等企业平台药品配送资格的通知》,公布了23家暂停平台药品配送资格的企业。资格取消原因是连续2个季度药品配送情况考核不合格或无采购订单的配送企业(含自行配送的生产企业)。

当前,包括浙江在内,多地对药品配送商均采取考核淘汰制,配送能力不达标的商业公司在集采环节逐渐出局。

内蒙古:加强对商业公司考核

8月24日, 内蒙古自治区卫计委联合内蒙古食药监局等6个当地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药品集中采购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其中明确,药品配送企业按照远近结合、城乡联动的原则,统筹做好配送区域内药品配送,确保药品保质、保量、及时配送到位。生产配送企业日常考核的主要内容为:是否提供虚假、无效文件,存在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否相互串通报价、哄抬价格,妨碍公平竞争;是否恶意申投诉,扰乱正常集中采购秩序;是否无正当理由申请撤销挂网资格;是否按公立医疗机构订单要求供应配送药品;在规定时间内,是否递交质量保证书及供货承诺函,是否签订购销合同和廉洁购销合同;企业是否存在GMP、GSP证书撤销、产品召回、飞行检查不合格、被列入非诚信企业等情况。

具体对配送企业的考核,通过药品配送安全、配送保障水平、“两票制”执行情况等进行考核打分。文件还明确了对被通报批评的配送企业具体惩罚规则:由盟市药采管理机构进行约谈、限期整改,对于连续两个周期未整改的取消配送资格,并列入不良记录名单,自公布之日起2年内不接受该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参加集中采购的申请,全区参加集中采购的各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2年内不得以任何形式采购其产品,已签订购销合同的自不良记录公布之日起合同自行终止。

福建:变更配送企业

福建省药械联合采购中心分别于4月26日和9月6日公布了关于福建省药品联合限价阳光采购部分配送企业变更的通知。第一批通知公布了126条变动信息,第二批则数量明显增加,达163条。

而两次变更都很明显的趋势是,原本由中小型商业公司配送,大部分都转变为由国药、华润、九州通、鹭燕等大型流通商业公司来配送。在两票制推行中,医药流通领域的行业整合趋势越来越强。

云南:淘汰备案信息不全配送企业

8月14日,云南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发布了关于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备案情况的公告,并公布了根据此前《云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开展“两票制”备案动态调整的通知》、《云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开展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备案的补充通知》等文件要求,提供了完整备案材料的配送企业223家。公告内容还表示,“未提供完整备案材料的配送企业视为放弃配送资格,不得从事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配送”。

随后于8月28日,云南省政府采购和出让中心就进一步公布了85家暂停配送的企业名单,几乎均为中小型流通公司。9月7日,云南省政府采购和出让中心又公布了47家恢复配送企业名单。

北京:“两票制”资质审核设门槛

7月10日,北京市医药集中采购服务中心《北京关于更新公示药品企业“两票制”资质审核结果的通知》,公布了513条符合药品生产企业或科工贸一体化的集团企业设立的商业公司填报要求的药品企业。

此外,该通知还公开了包括凯德思达(北京)医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扬子江、瑞康医药、嘉事堂、北京金象复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华润、天士力、上药、九州通、国控、国药、中国医药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同仁堂等13家符合药品流通集团型企业填报要求的药品企业。从这一串名单可知,仍然是大型商业公司占领了主要话语权。

大型商业公司具备较强配送能力和配送网络,且有资本能够持续吞并中小型医药商业公司。在集采政策和两票制进一步推广的情况下,医药流通领域集中度将持续提高,中小型商业公司或是提升合规的业务能力,或是被吞并或淘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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