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来4年,中小医药商业/零售药店面临生存大考

医药经济报时间:2018-05-10 11:55:58
【导读】 不久前,商务部发布了《全国药品流通行业发展规划(2016-2020)》(以下简称《规划》)。该《规划》的具体目标是培育形成一批网络覆盖全国、集约化和信息化程度较高的大型药品流通企业。药品批发百强企业年销售额占药品批发市场总额90%以上;药品零售百强企业年销售额占药品零售市场总额40%以上;药品零售连锁率达50%以上。《规划》提出合理规划行业布局、健全药品流通网络,提升流通管理水平、打造现代医药供应

不久前,商务部发布了《全国药品流通行业发展规划(2016-2020)》(以下简称《规划》)。该《规划》的具体目标是培育形成一批网络覆盖全国、集约化和信息化程度较高的大型药品流通企业。药品批发百强企业年销售额占药品批发市场总额90%以上;药品零售百强企业年销售额占药品零售市场总额40%以上;药品零售连锁率达50%以上。

《规划》提出合理规划行业布局、健全药品流通网络,提升流通管理水平、打造现代医药供应商,创新行业经营模式、拓展行业服务功能,“引进来”与“走出去”相结合、提升行业开放水平,加强行业基础建设、提高行业服务能力等五项主要任务。

要实现上述目标,需要国家相关部门出台种种扶持与引导政策,也需要国家的医改政策坚定不移地推进下去。对目前各地区的规模药企而言,这是一个模式创新、深耕市场、扩大规模的阶段;对于广大中小药企而言,则需要资源扶持、勇于求变,并学会逆境求生和壮大,否则很可能会退出市场。

可以预见的是,在规划的未来四年内,医药商业和零售药店的绝对数量会明显减少,中小药企将面临生存的大考。


物流中心功能多元化

规划提出,要“构建遍及城乡的流通网络”“要发展现代绿色医药物流”,这意味着在致力于提高商业百强药企和零售百强连锁药店占市场份额比例的大前提下,必须支持具有社会三方服务功能的药品物流中心的建设;同时此类物流中心还必须兼具电子商务、金融融资、物流监管、集中冷链管理、协同配送等功能。

目前,由于我国尚无国家层面的药品三方物流标准,各省对药品三方物流持不同的态度,因此,商务部要实现规划中的上述目标就需要积极协同有关部委和国家级行业协会,尽快出台药品三方物流标准和划定全国性的试点企业,相信这在“十三五”期间会有所作为。同时,结合此前商务部参与推动建立国内中药材现代物流体系的工作来看,中药材现代物流体系和追溯体系的建立将是“十三五”期间的重点工作。此前,专注于医药物流自动化集成的上海通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全国调研得出结论:要建设具有药品三方物流功能的大型医药物流中心,仅库内物流软硬件设备的投资起码要超过1500万元人民币。

这对广大中小药企而言,要么积极参与上述工作、加大投资、引领行业发展,要么只能成为其他规模药企流通体系的一部分,这是一个艰难的选择。

 

药店面临混业经营

同时也要看到,商务部明确提出“推进互联网+药品流通、创新零售服务模式”。具体而言,就是支持药品流通企业与医疗机构、医保部门、电子商务企业合作开展医药电商服务,向患者提供非处方药的“网订(药)店取”“网订(药)店送”等便捷服务,促进线上线下融合发展。在推进零售药店信息系统与医疗机构信息系统和医保支付系统对接的过程中,鼓励具备条件的零售药店承接医疗机构门诊药房服务和其他专业服务;支持发展专业药房、药(美)妆店、“药店+诊所”、中医(国医)馆。

可以预见,“诊所式药店”、专业的国医馆会越来越多,药店将发展成为具有初步诊疗功能的健康场所。换句话说,如果零售药店不能适应混业经营、不能实现“大健康、小综合”的经营模式,那么,只能面临退出城区或被淘汰的局面。结合此前全国药品三方物流联盟的调研,国内大多数的小连锁药企和单体药店,是没有能力实现上述转型的,只能面临并购或自然退出的局面。

需要指出的是,“处方药外流”并不在商务部的“十三五”药品流通发展规划中。

同时,规划也提出了“建立药品流通编码规则或电子数据交互规范,逐步实现药品高效流转和全程可追溯”。可以预见,商务部将配合有关部门出台相关行业标准和政策,采取具体信息手段引领药品流通行业规划化经营,许多不规范经营的小商业药面临的法律风险进一步加大。而“制订零售药店分级管理制度,开展零售药店经营服务能力分级评定”,则意味着单体药店和小规模连锁药企的生存空间会被极大地压缩。(本文作者系全国医药技术市场协会副秘书长、全国药品三方物流联盟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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